对中国有何影响? 欧盟对其 80% 小规模企业免除碳关税的提案,为中国部分对欧出口企业带来一定的缓冲与机遇,尤其是那些出口批量不大、碳排放强度低或产品附加值较高的中小厂商。 1. 对“小批量”“中小型”对欧出口企业有利 CBAM 的基本要求是欧盟进口商申报并缴纳进口产品的碳排放费用。然而,如果欧盟进口商因规模较小而被豁免,那么他们就不再需要向中国供应商索要碳排放数据、提交繁琐的报告。 对应地,中国出口商(尤其是出口规模较小的企业)也无需再为少量的对欧出口承担复杂的合规程序和文书成本。 在过去的 CBAM 试运行阶段,即便出口量不大、排放总量很小,也被纳入统一的碳关税申报范围。对于只向欧盟出口“一点点”产品(如小批量配件、低排放度商品)的中国企业,行政负担与相应成本不成正比。 在“豁免小进口商”新政下,此类出口可直接减少或避免碳费用及合规审计的拖累,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这些小规模出口商的对欧贸易便利性和利润空间。 2.“大批量”“高排放”出口企业仍有压力 欧盟强调,免除的是占比约80%的“小进口商”,主要是因为这些企业合计贡献的排放不足整体的3%~5%。但对于占排放主力的20%大进口商,依然会实施严格的 CBAM 征收。 这意味着出口规模较大、碳排放量较高的中资企业仍需提供详细的排放数据,并承担相应的碳关税成本。对于钢铁、铝、化肥、水泥等高排放产业而言,欧盟市场的合规压力不会因此而实质性放松。 虽然欧盟此举暂时为一些体量较小的进口商减负,但并不代表 EU ETS(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和 CBAM 的整体方向出现根本性转变。欧盟仍在推进工业“去碳化”,并计划将免费配额逐步取消至2034年。 大排放者在供货给欧盟时,依然需要强化自身碳管理,改进生产工艺和供应链,以有效应对未来更严格的全球碳政策。 碳税成本叠加 EU ETS(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免费配额逐步取消,会促使这些行业积极加速低碳转型,升级生产工艺和能源结构。 部分出口商为降低对高排放环节的依赖,或选择在更靠近终端市场(如欧洲本土)进行部分产能布局,以便享受本地碳市场或政策扶持,减少跨境排放核算复杂度。 同时,也可能催生更多跨境合作,如在材料初加工或半成品环节采用清洁能源,以削减碳强度再出口,从而减轻 CBAM 带来的税费压力。 3. “被动应对”到“主动布局” 虽然欧盟选择对低排放主体“放小”,但其核心减排思路不会松动。未来五到十年内,CBAM 可能扩大覆盖行业或延伸至更多下游产品。 中国出口商若仅满足于“豁免红利”,可能在后续政策演进时再次面临适应性不足的问题。 全球主要经济体都在加强碳排放和 ESG(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监管。欧盟此举更像是优化监管效率,而非放松对碳排放的要求。 中国企业如果能够提前布局低碳技术,如采用清洁能源、数字化监测排放、改善能耗效率等,将在与欧美日等市场的合作中展现更高附加值,形成差异化优势。 从长期看,“抓大放小”只是欧盟优化 CBAM 监管的一环,全球碳定价与贸易壁垒的演变趋势仍在继续。 中国企业若要真正提升在国际低碳时代的竞争力,必须趁着当前的“豁免窗口”加快推进技术升级与全供应链减排,并借助国内外碳市场的联动,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布局”的转变。唯有如此,才能在下一阶段更严格、更广泛的碳监管格局中保持可持续的市场优势。绿创碳和 相关阅读: :碳关税是什么意思? :常说的欧盟碳关税即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简称CBAM机制),具体规定在欧盟第2023/956条例(简称CBAM条例)中。CBAM大体是指如果欧盟进口商应当对进口自欧盟外的特定范围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特定温室气体的隐含碳排放量进行申报(须经认证的核查员核查),并在扣除在出口国已支付的碳价后按欧盟规定的价格购买相应的CBAM证书。严格来讲,CBAM机制虽与关税类似,但不是一种关税措施。 :欧盟为什么要征收碳关税? :欧盟根据欧共体第2003/87指令(下称ETS指令)建立起欧盟境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制度(下称ETS制度),在欧盟层面为能源密集型行业和子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提供统一定价。欧盟认为,欧盟以外的一些国家环境和气候政策普遍不那么严格,存在很大的“碳泄漏”风险,即欧盟公司可以将碳密集的生产转移到国外以利用更宽松的标准,或者欧盟产品可能被碳密集度更高的进口产品所取代。为保证欧盟气候政策的有效性,并确保进口产品的碳成本与ETS制度下承担的碳成本相当,欧盟推出了CBAM机制。 :哪些商品属于CBAM的适用范围? :CBAM附件I规定了CBAM适用的产品(统称CBAM产品),仅包括钢铁、水泥、肥料、铝、氢和电等部门的产品,具体要看产品的CN编号。 与中国一样,欧盟适用的HS编码(称为CN编号)也共有10位,前6位相同,即世界海关组织的HS编码。 :欧盟可能会扩大CBAM的适用范围吗? A:可能性很大。欧盟目标是到2030年把CBAM商品扩大到ETS指令所包括的所有部门(但没有提及子部门)。扩大CBAM的适用范围可能是增加新的CBAM产品,包括CBAM产品价值链下游的产品;也可能是扩大现有CBAM产品碳排放的范围,比如现有CBAM产品的排放种类、生产过程范围或者输入物料(前体物料)范围。 根据CBAM条例第30条,欧盟委员会应当: 第一,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将范围扩展到下列情况的可能性:(1)附件II 所列货物中隐含的间接排放(原本仅考虑直接排放);(2)货物(附件I 所列)的运输和运输服务中的隐含排放(embedded emission);(3)附件I外存在碳泄漏风险的货物,特别是有机化学品和聚合物;(4)附件I所列货物的其他输入物料(前体物料)。 第二,在2024年12月31日前,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确定其建议考虑纳入本法规范围内的附件I 所列商品价值链下游的产品。 第三,在2028年1月1日及其后每两年,欧盟委员会委员会应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一份关于CBAM条例的适用和CBAM 运作情况的报告,而该报告中应当包括CBAM条例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CBAM条例的适用范围有修订的可能。 :2030年CBAM适用范围会扩展到ETS指令所涉的所有部门吗? :可能性不大。CBAM商品选择的标准包括: 第一,排放部门的相关性,即该行业是否是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的排放部门之一。 第二,该行业面临重大碳泄漏风险,仅限根据指令2003/87/EC第10b 条确定的有碳泄漏风险的行业,欧盟已于2019年发布上述碳泄漏清单(2021-2030)。 第三,需要平衡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广泛的产品覆盖范围,同时限制复杂性和管理负担,即确保CBAM 系统的管理不会过于繁重,无论是在对运营者施加的义务还是行政资源方面。 此外,还要考虑技术限制。比如,2023年5月通过CBAM条例时未把有机化学品和精炼产品(refinery products)列入CBAM商品,原因是技术限制,即不能清楚地界定此类进口商品的隐含排放,或者不能明确地把温室气体排放分配给个别输出产品。 欧盟未来扩大CBAM的适用范围时,CBAM条例列明的有机化学品和聚合物可能是重点。为免受技术限制,欧盟可能针对此类产品制定特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