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解读

2021-08-27 来源:

2021-08-2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 [打印]

一、制定背景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高水平保护的有力武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重大部署,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既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内在要求,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深刻实践。

为了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2021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要求大力拓展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将其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推进完善非现场监管规范和程序,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用于行政执法处罚。为积极应对当前环境管理形势,聚焦转变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工作指引》,进一步推动“互联网+监管”,构建以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为基础的非现场监管远程执法体系,提高监管执法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做到监管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


二、主要意义  

一是实现生态环境执法由事后解决向事前预警转变。《工作指引》构建了“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执法”的监管模式,规范了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对数据超标、数据异常等情况进行提醒预警,帮助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有效预防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

二是实现生态环境执法由无差别监管向差异化监管转变。非现场监管以自动监控系统为主要手段,结合利用视频监控、用电监控、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及时掌握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动态,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


三、主要特点

《工作指引》主要从非现场监管程序、非现场监管处置、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执法衔接三部分理顺工作机制,规范非现场监管内容。

(一)实施电子督办,实现多方信息交互。《工作指引》指出非现场监管工作程序实施全过程电子督办,将以短信、微信、APP企业端等方式向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部门监管部门发送电子督办单。重点排污单位可通过电子督办平台对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证申辩、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

(二)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工作指引》按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管理和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承担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可对自动监测数据出现的异常、缺失进行标记,逾期未标记视为数据有效。排污单位自行出资、自行采购设备及相关运维服务,政府部门不得对正常市场行为进行干预。

(三)进一步完善自动监控数据使用规则。《工作指引》明确使用自动监控数据判别是否超标时,国家或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明确规定使用小时均值或日均值(24小时均值)的,从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依据日均值判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依据小时均值判断。标准限值采用现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污许可量优先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时,人工替代监测作为补遗数据,可以作为计算补全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四)规范非现场监管程序,明确了部门间的工作职责,回答了非现场监管“谁来管”和“管什么”的问题。《工作指引》对数据超标超许可量、数据异常以及其他情况如何处置进行了分工。

(五)将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执法进行有效衔接。《工作指引》提出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需将非现场监管工作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计划,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等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按照现场执法相关程序要求开展现场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