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耗双控和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两高、优化其他”,确保“两高”行业能耗煤耗总量只减不增,加强对非“两高”项目能耗资源保障,推动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能效不断提升、结构持续优化,坚决完成“十四五”能耗煤耗控制目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摸清底数,强化用能预算管理
1. 明确“两高”行业范围。“两高”行业主要包括炼化、焦化、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轮胎、水泥、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钢铁、铁合金、有色、铸造、煤电等16个行业。“两高”行业范围根据国家规定和山东省实际动态调整。
2. 摸清掌握底数实情。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牵头,按照“四个区分”的要求,明确具体标准,依托“四进”工作组力量,组织各市对16个“两高”行业开展专项摸排,逐个行业逐个企业摸清企业存量、产能、装置、产量、能耗、煤耗底数,建立电子台账,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
3. 强化用能预算管理。建立健全用能预算管理体系,推动规范有序合理用能。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联合建立并动态调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和“两高”行业企业清单,各市要将节能减煤任务分解落实到重点用能单位,并加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煤目标评价考核力度。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煤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评价考核,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和奖惩激励,对未完成任务的依法列为重点节能监察对象,并将未完成任务量累计计入下一年度目标任务。各市要科学评估能源消费增量和用能预算支出,在充分保障非工业用能和民生用能基础上,结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速和计划建成投产项目能源消费增量,合理推动建设本地区新上工业项目。
二、总量控制,闭环管理,推动“两高”行业存量变革
4. 严守“两高”行业能耗煤耗只减不增底线。严格落实节能审查以及能源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制度,16个“两高”行业新上项目必须落实能源消费减量替代,耗煤项目必须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且替代源必须来自“两高”行业项目。对新建煤电、炼化、钢铁、焦化、水泥(含熟料和粉磨站)及轮胎项目,实施提级审批,由省级核准或备案。新增年综合能耗超过5万吨标准煤“两高”项目,须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委窗口指导。国家布局山东省的“两高”项目单独下达的能耗煤耗指标,可按国家规定用于项目建设。
5. 实行“两高”行业闭环管理。按照行业分类,实行“两高”和非“两高”行业能耗煤耗独立核算,对“两高”行业用能用煤实施全闭环管理,并严格落实环保、安全、技术、能耗、效益5条标准。对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项目限期改造提升或淘汰出清,“两高”行业腾挪的能耗煤耗指标,专项用于新上有利于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两高”项目建设。非“两高”行业挖潜腾挪的能耗煤耗,不得用于“两高”项目建设。督导企业对标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国家能效标准,限期全面达到基准水平,加快达到标杆水平。
6. 制定实施“两高”行业产能整合能耗煤耗保障工作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两高”行业能耗煤耗随产能转移工作方案,对“两高”行业跨区域(含向省外转移产能的项目)整合腾出的能耗煤耗指标,分行业按照不同比例实行省级有偿收储。原则上,除焦化、煤电等行业合理确定省级收储和市级留存比例外,其他“两高”行业按照各50%比例确定。
三、强化统筹,畅通渠道,支持非“两高”行业用能保障
7. 统筹谋划、精准用好“十四五”能耗增量。按照既要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又要充分调动各市积极性的原则,统筹规划用好3550万吨标煤增量,拿出1500万吨标煤,引导各市加快动能转换,培育“四新”经济,优化提升产业结构;其余指标由省级留存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外,全省“十四五”新增能耗总量不能突破3550万吨标煤。
8. 规范省级留存部分能耗指标使用。严格落实《山东省能耗指标收储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省级收储能耗指标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精准配置、效率优先原则,规范用好省级留存指标。省级统筹指标全部实行有偿使用,除国家和省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外,全部用于支持非“两高”行业项目建设。对于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重大“两高”项目,能耗替代市级负责筹措部分暂时确实有困难的,由项目所在市作出承诺并编制提出“十四五”规划期内分步筹措方案,可由省里以“过桥”方式先行保障,项目所在市需按照承诺到期返还省里,到期不按承诺返还的,暂停该市除涉及民生的所有“两高”项目审核,取消该市新建项目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资格。
9. 科学合理使用分配各市部分能耗指标。对于分配给各市的能耗指标,必须用于保障民生和非“两高”重大项目用能需求。各市可结合发展实际情况,分年度、分批次使用分配指标。对于使用分配给各市能耗指标的项目,要建立项目清单,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实施窗口指导。
10. 鼓励各市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于全省统筹布局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增量,50%由省级统筹,50%留给所在市;对光伏发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增量全部留给所在市;对“十四五”期间,建成投用的核电机组能源增量,50%由省级统筹,50%留给所在市。留给各市新能源的能源增量,除国家和省里布局建设的重大项目外,必须全部用于非“两高”项目建设。
11. 完善法规制度倒逼落后用能企业退出。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提升重点耗能企业能效标准,突出标准引领作用,依据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限期分批实施改造升级和淘汰。落实差别化用能政策,对于已投产企业用能,好于《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标杆水平或者单位产品能耗国家标准先进值的重点用能单位,各市可在用能保障上予以倾斜安排;对于能效水平达到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合理安排用能,鼓励对标先进水平改造提升;对于能效水平达不到国家基准水平或地方标准限定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淘汰出清。完善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强化在任务分解、项目审批、要素配置、政策扶持等方面结果运用。
四、压实责任,科学考核,坚决完成节能减煤目标任务
12. 压实责任分工。强化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对能耗双控和煤炭消费压减任务的领导,把节能减煤作为实现“双碳”战略目标的重要抓手和途径。省发展改革委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抓好行业节能减煤工作落实。省统计局牵头负责健全完善可再生能源、非化石能源、“两高”行业能耗等数据统计,定期开展监测分析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能耗双控和煤炭消费压减工作负总责,制定工作方案,抓好组织实施,落实省下达能耗双控和煤炭消费压减目标任务。
13. 强化监管服务。强化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建设,加大节能法规标准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健全税收、价格、金融等政策,持续加大资金投入,支持节能减煤重点工程实施。积极推广综合能源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等创新模式,激发节能市场潜力和活力。组织开展绿色创建和节能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节能低碳浓厚氛围。
14. 强化科学考核。综合考虑全省“三个坚决”推进、产能整合优化、重大项目投产和能源保供等各方面因素,科学设定全省及各市能耗双控和压煤任务目标,优化考核频次,确保既要压实各级责任,又忌简单实施年度考核。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将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各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新增原料用能不纳入各市能耗双控考核。继续将能耗双控和煤炭消费压减工作纳入省对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重要依据。对超额完成能耗强度下降任务和煤炭消费压减任务目标的市,免予能耗总量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目标的市实行“两高”项目限批,将未完成任务部分累计计入下一阶段任务目标;对进度严重滞后、工作不力的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