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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本市进一步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2-02-24 来源:

2022-02-24 来源: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打印]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沪府办规 〔202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本市进一步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 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进一步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 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关于本市进一步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 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进一步推动本市充换电 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充电需求,更好地支撑新能源 汽车产业发展,助力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结合本市实 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 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按照国家加快新能 源汽车推广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适应上海超大城市公 共交通为主、绿色出行为主的发展需求,推动充换电设施规划格局 协调有序、行业管理规范安全,更公平地分享建设成果,更高效地 引导资源互补,更友好地开展车网互动,积极鼓励企业技术和运营 模式创新,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以充电为主,换电为辅,换电 重点在出租车等领域高水平应用,充电以自(专)用充电为主、社会 公用补电为辅,促进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为新型电力系统 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实现人、车、桩、网深度融合发展. (二)主要目标.形成适度超前的城市充电网络,到2025年, — 2 — 满足125万辆以上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全市车桩比不高于2∶1. 建立以信息高水平互联互通、智能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建设运营管 理机制健全、统一有序惠及民生为特色的新型充换电基础设施体 系,实现行业发展“五个转型”.一是从均衡发展转向聚焦重点. 重点推动“僵尸桩”治理、小区充电等难点问题,引导消费者树立正 确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观.二是从建设为主转向建管并重.强化新 建小区安装条件预留等方面管理机制建设.三是从慢充为主转向 快慢并重.小区主推目的地慢充,公共领域提高快充比例.四是 从无序充电转向有序充电.加快智能桩推广,充分发挥上海充换 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引领 作用.五是从企业为主转向全社会多方参与.把小区充电桩建设 纳入小区更新改造范畴,同步夯实汽车厂商配建责任. 二、加强设施布局统筹协调 (一)推动全市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制定.结合上海新能源汽 车产业发展规划、停车场站布局和智慧交通数字化转型,聚焦城市 公共领域、住宅小区、公共服务机构、专用车辆换电等重点领域实 际需求,运用大数据分析,提高布局合理性,制定全市充换电设施 发展专项规划,全面推动城市、汽车、充换电设施协同发展.制定 五大新城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强化重点区域充换电基础设施更 高标准建设布局.(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 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嘉定区政府、青浦区政府、松江区政 府、奉贤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 3 — (二)加快公共充换电网络布局.按照“先桩后车、适度超前, 公用设施快充为主、慢充为辅,专用设施快慢并重”的原则,完善公 共充换电设施(含公用和专用设施,下同)布局,适应全市新能源汽 车快速发展需求,分区明确设施规模和场站布局,超前布局、重点 保障,优先满足新能源出租车等公共服务需求,有效保障本单位电 动汽车充电需求,更好服务市民个性化应急补电需求.(责任单 位:市交通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三)完善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协同推进机制.夯实各区充换电 设施属地化建设管理责任,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协同”原则,加大 协调力度,落实街道、居委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调动小区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充电企业等相关方积极性,建立老小区与新小区 (专指人车分流、停车有保障的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统筹推进机制. 老小区以“一桩多车”共享为原则,符合条件的小区应将共享充电 设施建设列入小区综合改造范围,利用新增公共车位开展共享充 电桩建设.新小区以“一车一桩”原则配建.对已建成的新小区, 通过智能桩推广和统建统营等方式,解决供电容量不足问题,按照 地下室防火分区,预留独立的充电设施配电空间,以满足直接装表 接电需要;对新建小区,制定充电设施配建标准,在新建住宅项目 的规划报批、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及交付等关键环节监督把关, 严格落实新建小区充电设施配建及安装条件预留要求,将管线和 桥架等设施建设到车位,确保执行到位.(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 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交通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电力公 — 4 — 司、各区政府) 三、推动行业管理规范安全 (一)落实汽车厂商充电设施配建责任.建立电动汽车智能化 充电设施配套责任落实评价制度,将汽车厂商为消费者落实充电 设施的情况纳入上海销售电动汽车享受专用牌照政策评价体系, 采取企业承诺、企业自查、定期报告、第三方抽检等方式,强化事中 事后监管,夯实汽车厂商充电设施配建责任.(责任单位:市经济 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 (二)加强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严格落实充换电设 施全寿命周期相关管理要求,全面实现公共充换电设施接入市级 平台,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规范公共停车场(库)充 电设施管理要求,建立“僵尸桩”清查治理制度,将“僵尸桩”数量纳 入充电企业运营补贴评价体系,加大各区公共停车场(库)与“僵尸 桩”整治考核力度,优化充电设施配建验收要求,合理配置快、慢充 比例,有序推动具备条件的慢充设施改造升级为快充设施,着力提 升应急快充保障能力和企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 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三)建立小区充电设施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明确对于设施安装及电力接入 的配合职责,结合市级平台技术监测手段,完善小区充电服务,提 升居民满意度.建立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范,明确充电 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管理责任,按照设施设备 — 5 — 产权,明确充电企业、消费者个人、电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 日常运维和安全责任;支持新增和存量改造自用充电设施接入市 级平台,建立“平台监测、社区共治”的管理机制,消除安全监管盲 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 府) (四)加大电力接入服务保障支持力度.做好电网规划与全市 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的衔接,加大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力度, 将建设和运维成本纳入输配电价回收.对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用 地、管廊通道等资源予以优先保障,合理提高预留标准.全面提升 “获得电力”服务水平,落实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和举 措,为充电企业和消费者个人报装智能充电桩做好配套供电服务 保障.推动电力接入服务界面进一步延伸,针对已建小区装表条 件受限问题,鼓励采用防火分区集中装表方式解决,由物业服务企 业提供通道施工便利和配电间、墙面等场地条件.(责任单位:市 电力公司、市房屋管理局、各区政府) (五)完善充电专用车位管理配套措施.推进公共停车场(库) 按照一定比例划设充电专用车位,落实管理要求,引导油车与电动 汽车分区停放,明确差异化管理措施,推动解决停车不充电占位问 题,维护良好充电秩序.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启动相关立法、规范性 文件修订或相应条款解释程序,提出停车不充电占位行为的认定 方式,明确具体处罚标准和配套措施,引入信用管理机制,为充电 专用车位管理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适时完 — 6 — 善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库)充电专用车位停车收费政策,鼓励实 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对不合理占用充电专用车 位的情形,制定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提高充电专用车位利用率.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促进设施平台开放共享 (一)打造先进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管理体系.建设全国领先 的市级平台,进一步完善互联互通协议标准,形成统一的信息共享 接口,形成完善的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服务评价体系,提高充换 电设施接入质量和效率.鼓励充电企业与市级平台间的数据互联 互通,推动共用共享,进一步提升全市“充电一张网”的智能化、便 捷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 委、市大数据中心) (二)建立小区充电设施开放共享机制.进一步挖掘小区固定 车位自用充电桩潜力,鼓励开展临近车位分时共享,在保障自用桩 业主充电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充电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 与自用桩业主确定商务模式、明确运营机制,通过专业化管理开展 分时共享业务.研究完善小区共享充电设施对社会开放相关管理 要求.(责任单位:市房屋管理局、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 政府) (三)鼓励充电停车一体化共享服务.加强市级平台与上海出 行即服务(MaaS)系统和“随申办”的服务融合,建立市级平台与相 关停车设施管理平台间的数据互联互通共享机制,实现跨平台、多 — 7 — 渠道信息共享.鼓励充电企业与各类停车设施运营管理主体确定 商务模式,建设停车充电一体化共享服务设施,实现停车和充电信 息数据互联互通.鼓励给予充电车辆停车优惠,提高车位和充电 设施共享效率,提供定制化、高质量的增值服务.(责任单位:市交 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中心) (四)探索优势领域换电服务共享模式.加快制定换电车型、 换电设备、换电场站建设等地方标准,打破换电技术跨品牌、跨车 型应用壁垒,推动在专用车辆和乘用车等主要应用领域形成统一 的换电标准.加强技术攻关,围绕港口、物流、环卫等短途、高利用 率场景,研究布局专用车辆共享换电站.探索城市内部出租车、网 约车与私家车共享换电模式,鼓励充换电一体化共享场站建设.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 五、引导设施应用绿色高效 (一)建立智能化充电设施标准体系.结合上海智能化充电技 术地方标准方面的先发优势,明确设施智能化改造、信息接入、有 序控制等功能要求,提出能源路由器等智能化设备制造标准,推动 车—桩设备级与平台级的信息互相识别,打造全国领先的智能化 充电设施技术标准体系,为智能化设备推广与更新提供标准依据 和支撑.(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 市市场监管局) (二)开展新能源汽车有序充电试点.充分发挥上海在全国新 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发展快、数量多的领先优势,支持电网企业、 — 8 — 市级平台和充电企业通过需求侧响应等方式,开展智能有序充电, 探索车网双向互动,合理发挥规模化、分散式电动汽车充放电资源 对于电力系统的峰谷调节作用.打造“新能源汽车有序充电示范 市” ,开展高效新型充电基础设施试点,力争“十四五”期间,形成 50万辆车、50万千瓦有序充电能力,实现网、桩、车智能融合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电力公司) (三)推动新能源车充新能源电.鼓励新能源车与新能源融合 绿色发展,结合分布式光伏建设,推动新能源与充电相结合的新型 充换电场站建设,实现绿色电力多向互动和灵活高效利用,提升新 能源消纳比例,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发 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 六、引领服务模式创新提升 (一)创新道路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试点.深入挖掘小区周边 充电设施布局潜力.选择中心城区(外环内)小区周边具备条件的 道路停车场,结合架空线入地和合杆整治、路灯灯杆建设等工作, 引导建设运营水平较高的充电企业,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试点,为小 区充电难问题缓解提供补充支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 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电力公司) (二)创新小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商业模式.鼓励引导充电 企业取得小区业主大会支持,在街道、居委会指导和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的配合下,与电网企业做好衔接,统筹考虑小区整体 充电需求,按照“统建统营”模式,有偿提供充电设施规划、新建、改 — 9 — 造、运营服务,缓解小区电力接入工程无法统一规划实施的问题. “统建统营”小区原则不再接受充电桩个人独立报装,汽车厂商仍 要负责履行为用户落实智能充电设施配套的责任,鼓励汽车厂商 与充电企业加强合作,提升充电服务效率.(责任单位:市房屋管 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各区政府、市电力公司) (三)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发挥“新基建”贴息政策作用,鼓励 合作银行加大对公共充换电设施优惠利率贷款力度,对符合条件 的公共充换电设施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贴息支持.鼓励金融 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换电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鼓励保险 机构开发适合充换电设施的商业保险产品,强化服务支撑.(责任 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建管并举.做到一手抓建设,一手抓监管,发展改 革、交通部门会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经济信 息化等部门做好规划引领和政策支撑,持续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 建设;财政、金融部门加强财政支持、强化金融服务与保障,增强社 会资本信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交通、经济信息化部门 分别从规划建设标准、居民社区管理、公共场站管理、设施配建责 任等方面入手,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指导、督促市场主体 责任落实. (二)强化多方参与.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协同的良 性发展机制,做好部门联动、市区联动、政企联动,发挥街道、居委 — 10 — 会、业委会等基层组织机构的管理职能,加大对电网企业、物业服 务企业的保障支持力度,充分调动汽车厂商、充电企业、消费者等 各市场主体积极性,吸引更多优质社会资本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 运营. (三)强化宣传引导.由宣传主管部门统筹,进一步加强对充 换电设施的宣传引导,推动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换电设施发展成 果.重点围绕充换电设施配套责任的落实,多媒体、多渠道开展宣 传工作,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观,充分知晓在充 换电设施领域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促进充换电设施和新能源汽车 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强化安全责任.由房屋管理、交通部门负责,进一步加强 用户侧安全监管,完善充电设施安全监管体系,督促指导各充电主 体落实好安全用电、安全充电主体责任.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牵头, 市场监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配合,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数据平台 作用,进一步加强汽车及电池(含换电)质量和安全监管,加快建立 安全事故处理、溯源机制,强化汽车厂商、电池及换电企业的安全 主体责任,确保电动汽车运行使用安全.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 11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监 委,市高院,市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