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奖励对象是指采用先进节能降碳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可再生能源替代、数字赋能等手段实施并已完成节能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 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为准 )。
第四条 节能改造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一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齐备;
( 二 ) 上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 吨标准煤以上;
( 三 ) 近两年实施并已完成节能改造,年实现节能量1000 吨 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2500 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公布的标杆水平的;
( 四 ) 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改造后的节 能量、减碳量、能源使用效率可监测、可核算;
( 五 ) 依法注册登记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六 )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
第三章 奖励资金额度
第五条 对符合节能改造奖励条件的企业给予100 万元奖 励。对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允许申报一项本细则所指的奖励资金, 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年度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第八条 各级工信部门负责将申报通知及时推送至所辖企业,并组织企业自愿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编制《工业企业 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4- 1, 以下简 称《申请报告》),监督企业填报《申报企业承诺声明》(见附件 4-3 ),各市 (地) 工信部门负责汇总形成辖区内符合申报奖励 资金条件的汇总表 (见附件 4-2),连同《申请报告》等材料, 报省工信厅同时抄送市 (地) 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省工信厅负责查询企业信用、纳税、营收和法人情况,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按照“免申即享”的原则, 由省工信厅确认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直接列入推荐奖励资金名单,无需申报。市地级及以下出台奖励政策的,按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工信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审核对象的节能改造投资、时间、效果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报告 ( 见附件 4-5 ),提出是否满足奖励条件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根据第三方审核结果提出拟推荐节能改造奖励资金企业名单,连同奖励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在省工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拨付奖励资金请示,获批后由省财政厅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 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对申报单位承担项目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
第十五条 参与评审第三方机构等应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失真的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审核工作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 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 一 ) 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 二 ) 已获得国家、省级节能改造财政资金支持重复申报的;
( 三 ) 被有关部门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
( 四 ) 近三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 挪用奖励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核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奖励资金的负担。对于无依据增设审核环节增加企业负担的、逾期未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位的, 都将作为反面典型通报市 (地) 政府,情节严重的上报省政府。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由省工信厅负责组织编制、分解绩效目标,指导市县工信部门开展 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自评价,在每年年度终了60 日内 报告年度绩效自评价报告;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编制、审核绩效目标,会同省级工信部门按照工作需求开展重点评价,形成年度重点评价报告;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原《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审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节规联发〔2018〕4 号 )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