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双碳”目标实现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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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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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2024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指出,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离不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保障作用,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绿色转型。
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共同面临的全球性挑战。气候变化不仅对地球生态系统造成改变,也深刻地影响全球各国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对于小岛屿发展中国家而言,气候变化更是危及生死存亡的关键议题。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中国的“双碳”目标向世界展示出坚定决心和大国担当。 虽然各国选择的路径不同,但建立一套科学的、完备的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已成为各国共识。研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法律,是《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提出的法治保障方式。我国相关立法散见于环境保护、能源、资源等单行法之中,如《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涉及产业减排、低碳发展等。地方政府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主体。2021年9月发布的《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明确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相关行动。 徒法不足以自行。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的法律实施体系至关重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理清和规范了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赋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强化了数据造假的处罚力度。司法作为法治实施的关键一环,在实现“双碳”目标上创新了理念和思路。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确保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中的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实践证明,法治机制在建设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推动绿色技术革新和金融支持、严格规范碳减排措施以及规范相关市场主体行为方面,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作出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宣示以来,已构建起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保障机制建设。 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工作。目前我国缺乏针对实现“双碳”目标的专项立法。虽然“双碳”工作具有明显的政策先行的特点,但应对气候变化是长期的、系统的、复杂的工作,应以法治机制保障减碳工作的长远发展。可利用编撰生态环境法典的契机,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双碳”目标的基本原则、战略规划、管理体制、法律责任等。 提高生态环境的执法司法能效。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具有跨部门、跨地区联动的特点,这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协调行动。同时,要发挥司法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能动作用,打造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还要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机制。 构筑全民参与的法治保障体系。除立法、执法、司法自上而下的作用外,社会公众更要形成实现“双碳”目标的自觉认同。应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引导民事主体从事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活动。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一系列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文件,涵盖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跨境污染、自然保护区、水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等多个领域,中国也已经签署和批准了100多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我国积极承担根据本国国情和能力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的义务,也享有根据公平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参与国际合作的权利。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要进一步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参与引领全球绿色转型进程,通过国际规则供给、跨国执法合作、绿色标准建设、企业透明度建设等法治方式,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气候治理体系。